2020-10-31
随着预算制度的不断改革,自2016年起城建税收入已由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不再指定专项用途。因为税收筹划以及分配和使用属于财政体制和预算管理问题,一般不在税法中规定,因此,城建税法不再规定城建税专项用途。
城建税法取消了专项用途规定且我国从2018年开始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企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给予退税,2018年7月27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文明确“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此后增值税留抵退税行业进一步扩围,条件进一步放宽,让更多的企业享受退税,《城建税法》的出台将留抵退税制度通过立法固定下来。
《城建税法》第七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第八条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这样就明确了在2021年9月1日后,纳税人被查补以前年度的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就得按查补的以前年度的增值税、消费税及相应的税率计算缴纳,并依法计算滞纳金及罚款。
税收筹划就显得尤为重要,需要一定的专业水准才可以合理合法的进行税收筹划。
上一条: 城建税法明确了进口货物不征城建税
下一条: 《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