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31
根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相关规定,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必须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60%以上,其中主要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50%以上。
涉税鉴证工作中很难分清一般产品(服务)的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收入,审核时需要结合企业立项的研发项目内容、专利证书中的专利名称同企业账簿记录及发票中开具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名称进行仔细审核对照,现场审核时应关注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是否含有一项及以上专利技术(包括直接产品拥有专利技术或构成产品的自制配件中拥有一项专利技术),是判断是否具有核心知识产权的主要标准。比如某电动工具生产企业,产品名称为“角磨机”,对应的知识产权名称为“角向磨光机快拆防护罩”(自制配件)、“可拆洗的直流角磨机防尘装置”(自制配件)。
根据《工作指引》规定,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主要包括产品销售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 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汇兑收益、营业外收入、其他收入、捐赠收入、补贴收入等。
有些项目会计上不作为收入核算,如利息收入项目在会计核算中作“财务费用-利息支出”的抵减项目,汇兑收益项目在“财务费用”二级科目中核算,不单独列示,所以最容易漏计收入,专项鉴证时需要对此类收入进行单独分析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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